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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丨悬赏5%
公 告丨悬赏5%
2025年03月12日 17:32 浏览:36 来源:官方发布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陕0922执7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穆荣政、安康市汉滨区绿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穆荣政、安康市汉滨区绿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春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穆荣政,男,1969 年 11 月 30 日出生,汉族, 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石门村十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91130****。
被执行人:
安康市汉滨区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康 市 汉 滨 区 国 贸 大 厦 10-16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10902088118854G。 法定代表人:穆荣政。
执行案号:
(2024)陕0922执721号
执行依据:
(2024)陕0922诉前调书7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
30000元
悬赏期限:
自悬赏公告发布至执行完毕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王春梅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
0915-6315530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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